《廣州市全民健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獲得廣東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批準,將于8月8日起施行。
廣州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周素勤在7月5日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計劃綱要》施行以來,廣州市群眾體育工作有了較大發展。但是,廣州市的全民健身工作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全民健身活動組織、開展和保障的制度還不完善,全民健身事業的投入不能滿足實際需要,公共體育設施的規劃和建設還比較滯后。因此,廣州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8月,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了提請審議《廣州市全民健身條例(草案)》的議案。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三次審議,于2009年12月17日在廣州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表決通過了條例。2010年3月31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了條例。
周素勤表示,政府有責任對全民健身事業提供更加充分的財政保障與支持。為此,條例第三條明確規定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隨著國民經濟發展和財政收入增長而逐步增加,通過立法保障政府對全民健身事業發展的財政支持。
公共體育設施規劃和建設問題是條例在制定過程中遇到的熱點問題。規劃滯后、標準不高和建設不足是條例制定過程中各方普遍反映的突出問題。為此,條例專設一章規定全民健身設施問題。條例從公共體育設施規劃和建設的原則、設置標準、設施保護等方面對這一問題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了公共體育設施規劃和建設的原則,即公共體育設施規劃和建設應當符合統籌協調、城鄉兼顧、合理布局、規范實用和方便群眾的原則;條例第二十條明確了本市公共體育設施設置標準的地位和作用,同時根據公共體育設施屬于公共產品的性質,明確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在建設、維護和管理方面的責任;條例第二十四條對公共體育設施的保護作了規定;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了擅自侵占、損壞、拆除公共體育設施的法律責任。
針對在校學生耐力、力量、速度等體能指標有所下降,視力不良率居高不下,超重和肥胖比例呈上升趨勢的實際情況,條例第十一條對學校組織學生進行體育活動的時間以及學生體質健康監測作了相應規定,要求學校應當保證學生在校期間每天參加不少于一小時的體育活動,并規定了違反這一要求的法律責任。
學校體育設施對外開放能有效彌補現有公共體育設施不足的缺陷,對促進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學校體育設施對外開放在操作中也存在一些問題,比如學校體育設施什么情況下應當向公眾開放,開放后學校內的安全管理問題如何解決等。為解決這些問題,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對學校體育設施對外開放作了細致、全面的規定。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廣州市經濟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民群眾對改善自身體質狀況,提高健康水平和生活質量的要求也日益迫切。堅持完善國民體質監測制度,不僅可以對人民群眾的體質狀況作出客觀評價,也可以據其對體育鍛煉進行科學指導,對于增強群眾體質、提高群眾身體健康水平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因此,條例第三十六條對國民體質監測制度的實施主體、程序、內容等作了詳細規定。
來源:中國日報廣東記者站 編輯:馮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