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車船稅的立法條件已經成熟
由于牽涉到經濟社會諸多領域,影響廣泛而深遠,且容易因其種種爭議,稅收立法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應當本著“成熟一個、立法一個”的原則逐步推進。從稅收制度的發展來看,其總是隨著經濟社會條件的發展不斷改革和完善,稅收立法工作因而不可能做到盡善盡美。一般而言,只要一個稅種的要素相對穩定、條件相對成熟,其立法工作就應盡快進行,而不能因噎廢食,因為細枝末節的變動影響稅收的立法進程。
從當前來看,車船稅在我國的立法條件已經成熟。在我國,車船稅已有了60年的征收歷史,是現行還在征收的稅種,《稅收條例》、《實施細則》、地方制定的《征收辦法》一應俱全。而且在60年的征收實踐中,無論稅種的名稱如何變化,我國對小汽車的征稅一直都采用按“輛”規定幅度定額稅率的辦法。從此次公布的草案來看,“按排量征收”實質上仍屬于“按輛征收”。60年下來,車船稅的基本要素、征收辦法已經為人們所知曉。而此次車船稅的立法草案又主要沿襲了現行“條例”的內容并確定了“總體稅負不變”的原則。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國車船稅的立法條件已經很成熟。因此,對于車船稅,我們應擱置爭議,本著“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權取其重”的原則,加快其立法進程。
事實上,車船稅立法的必要性已經不是純理論問題,而且被現實證明確有必要。例如,原來北京的車主每輛車每年交車船稅200元,2005年國務院制定《車船稅條例》后,每輛車每年需要繳納的稅額上調至480元,并未直接聽取民眾意見。而此次的車船稅立法,稅負等征收制度的變化并不大,社會反映卻十分太強烈,民眾、媒體、網絡都很關注,僅全國人大網站就收到十萬條意見、建議;草案審議前還向各部、各省、社會團體征求了意見,全國人大法律委、財經委及常委們多次聽取各方意見、認真討論、對照各方面及民眾意見反復斟酌修改,常委們還要經過第二次審議、甚至第三次審議、投票表決通過后,才能實行。這充分證明,稅收經全國人大立法是人民當家作主的表現。
車船稅的立法僅僅是我國稅收立法工作的一個開始。按照稅收法定主義原則,包括各個稅種在內的整個稅法體系均應上升到法律高度。盡管從當前來看,這種想法不可能立即實現,但這畢竟是我國稅收立法工作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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