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今天上午首次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適時在做草案說明時表示,我國消費方式、消費結構和消費理念發生很大變化,在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出現了不少新情況,有必要修改這部法律,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
國家工商總局提供的數據顯示,2012年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共受理消費者申訴89.27萬件。中國消費者協會公布的數據顯示,2012年全國各級消費者協會共處理消費者投訴543338件,十一屆全國人大會議期間,共有全國人大代表517人次提出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議案17件。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修法的調研和座談中了解到,目前消費者權益保護面臨有關法律規定不明確、對網絡等非現場購物糾紛等處理沒有明確規定、消費者維權能力有限、維權渠道不暢、維權成本高等問題。
增加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規定
進一步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力度,是此次修法的立足點之一。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修法調研期間,一些專家和律師提出,現實生活中,一些商家非法收集、泄露消費者身份號碼、收入狀況、家庭住址、病史等個人信息的情況較為嚴重,有的甚至出賣這些信息牟利。
針對這一問題,草案增加了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規定。從四個方面規定:第一,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等個人信息得到保護的權利。第二,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被收集者同意。第三,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并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第四,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
從工商部門和消費者協會受理的申訴投訴案件看,一半是有關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案件。有專家和律師提出,目前國家只對部分商品明確規定了“修理、更換和退貨”責任,對既沒有國家規定,也沒有當事人約定的,經營者是否承擔“三包”責任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有的商家以此為由拒絕修理、更換和退貨。此外,法律對商家“修理、更換和退貨”義務沒有明確的時間限制,操作性不強,建議細化相關規定。
草案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合同法》規定的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