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紀80年代初期,放寬農村土地使用,成為我國改革開放的先驅。當時的農村推行農民利益與土地產出直接掛鉤的責任制,受到了農民極大的歡迎,但在三十多年后的今天,中國經濟迅猛發展,而農民的收入水平并未得到相應提升。
為了實現共同繁榮和民族復興的目標,從根本上對土地使用制度進行改革使廣大農民受益勢在必行。黨的第18屆三中全會公報強調,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推進城鄉公共資源均衡配置,以及建立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
在過去的十年中,因征地而引發的地方政府和被征地農民間的糾紛是造成社會不穩定的一個主要因素。而農村土地制度轉型恰恰是當前保護農民土地財產權益唯一可行的方法。
事實上,在某些地區,村民以出租房屋,或是轉讓農村用地使用權進行商品房建設的方法,從而在城市買房已經成為普遍現象。因此,明確農村建設用地入市的合法性,并從制度上加以規范,從而使農村居民的權益可以得到更好的保護迫在眉睫。同時,也應嚴厲禁止將耕地用于非農業用途買賣的行為。
實行土地改革,必然要涉及各方利益,為尋找利益的平衡點,需要建立一個公平、透明的機制,并配套設計合理的制度,否則將寸步難行。隨著相關部門做出越來越多的努力以確保土地市場的平穩運行,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將再次為國家的整體改革開辟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