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林艷)昨日,市發改委公布行政處罰職權清單,包括107項職權,涉及對價格違法、價格壟斷、行政收費、節約能源、碳排放交易、煤炭生產、電力行業、工程招投標、重大建設項目稽查等各個類別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內容。對于這些違法、違規的行為,市發改委或各區縣發改委可以進行“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吊銷收費許可證”等對應的行政處罰。
“對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行為進行處罰”、“對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對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行為進行處罰”、“對收費單位擅自設置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制定或者調整收費標準的行為進行處罰”、“對未按規定報送碳排放報告的行為進行處罰”……公布的107項行政處罰職權,都有相應的法規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北京市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等等。
此次公布的清單明確,對于這107項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皆由市發改委或各區縣發改委來執法,進行相應的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等方式。如“對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行為”,執行“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的處罰方式;對于“被責令暫停相關營業而不停止的經營者”,進行“罰款”;“對收費單位不按照《收費許可證》核定的項目、范圍和標準收費的行為”,則進行“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收費許可證》”。
除了公布107項具體職權和對應的行政處罰方式之外,市發改委還公布了行政處罰的具體流程,包括一般流程和簡易流程兩大類,絕大多數項目都要經過一般流程,從“初步調查”到“立案”,再到“調查取證”、“調查終結”、“審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陳述申辯/聽證”、“審查復核”,最后做出“行政處罰決定”、“送達執行”、“結案”、“案卷歸案”。
對于極個別項目的行政處罰,如對“供電營業機構拒絕供電的行為”、“供電企業中斷供電的行為”的處罰,則執行簡易流程,由兩名以上的執法人員查明違法事實后,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依據及理由,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后,就可當場做出行政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