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6日晚,東莞長安一富家子麥某源駕奔馳撞上在加拿大留學歸國探親的蔣從威后駕車逃逸,11天后,蔣從威身亡。11月6日,麥某源因有自首情節及悔罪表現,法院一審以交通肇事罪判其入獄一年半,賠償近44萬元。判決結果昨天經媒體披露后,引起網友熱議,絕大部分網友認為量刑過輕。
昨日(16日)該案判決結果經媒體披露后,引起網友熱議,新浪、網易、騰訊等網站紛紛轉載。記者瀏覽發現,網友幾乎一邊倒地認為此案量刑過輕,同情被害人家屬。
東莞網友“冬天”在本地網站以《嚴重質疑,為什么東莞富二代撞死人僅僅獲刑一年半》為題發帖,帖子認為,肇事者麥某源并不是主動自首,對其取保候審亦提出質疑。南都鮮橙網跟帖說,“不是刑法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判刑7-15年嗎?就算是從輕處罰也應該在法定刑范圍內吧,一年半是怎么判出來的呢?”
為何會判一年半?主審該案法官昨日詳解量刑緣由,稱合議庭定下的基準刑是三年半,因自首等3個減輕或從輕情節,共減刑58%。被害人的父親蔣先生也正式放棄向檢察院申請抗訴,言語中流露出頗多無奈,“開車撞死人怎么也應該是三到七年啊”,建議有關部門干預此案。(東莞地區讀者詳見AⅡ疊讀本)
為何認定為自首
質疑:蔣從威的辯護律師稱,麥某源向交警部門投案時,否認其在案發時知道自己駕車撞到人,是沒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不能被認定為自首。
回應:主審此案的劉法官說,麥某源在公安機關未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主動投案,對其駕車撞倒被害人以及存在逃逸情節的事實沒有異議,而且在庭上供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故應視為自首。
為何不是肇事致死逃逸
質疑:蔣從威辯護律師認為,蔣從威被撞11天后不治身亡,與麥某源撞人逃逸有直接關系,逃逸使蔣錯過了最佳治療時間。不少網友也認為,蔣從威是被麥某源撞死的,麥的行為是肇事致死逃逸,而不是法院認定的肇事逃逸。
回應:對此,劉法官說,判斷是肇事逃逸還是肇事致死逃逸,主要是看肇事者逃逸的行為是否導致被害人身亡。本案蔣某是撞傷后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后,蔣的朋友文某馬上打了120,東莞市長安醫院接報后在幾分鐘內趕到現場,應該說救治比較及時。本案中,因為蔣某被撞后及時得到了救治,是因為搶救無效十幾日后死亡,即使肇事司機麥某源留在現場,也不影響本案的后果,故不能說是“肇事致死逃逸”。如果司機撞人后逃走,傷者沒被他人發現,沒及時轉送醫院救治,因失血過多而死亡,這種行為就是逃逸行為致人死亡。
為何量刑一年半
質疑:為何最終的量刑是一年半?這是網友和讀者爭議最大的一個問題。蔣從威的辯護律師稱,蔣從威的死亡與麥某源開車撞人后逃逸有直接的因果關系,麥的行為是肇事致死逃逸,應當按照法律規定重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回應:劉法官說,首先該行為是肇事逃逸,按法律規定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合議庭定的基準刑是三年半。為何不是六年半而是三年半?劉法官說,該案中麥某源當時撞傷了蔣從威一人,后者11天后不治身亡,如果撞的是一人以上或者其他嚴重的情節,基準刑就會向七年靠近。
劉法官說,判一年半,是因為麥有3個減刑或從輕的情節。根據法律規定,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機關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40%,合議庭是酌情減少了30%;當庭自愿認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合議庭酌情減少了8%;賠償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30%,合議庭酌情減少了20%。3個情節共減刑58%,最后量刑是一年半。
編輯:寧波 來源:南方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