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教育行政部門 普通高校 貸款合同 高校貸款 貸款余額
[提要] 10日,記者從省教育廳了解到,省教育廳、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山東銀監局等日前出臺通知,建立我省公辦普通高校銀行貸款審批制度。
10日,記者從省教育廳了解到,省教育廳、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山東銀監局等日前出臺通知,建立我省公辦普通高校銀行貸款審批制度。高校基建項目未獲有關部門審批等三種情況不得提交貸款申請。
據了解,建立貸款審批制度旨在規范公辦普通高等學校銀行貸款行為,控制貸款規模,防范財務風險,促進我省高等教育健康發展。審批貸款范圍為我省公辦普通高校向金融機構申請的各類銀行貸款。審批內容包括貸款的必要性;貸款用途的合理性和預期效果;分年度貸款計劃和償還計劃的合理性;貸款風險程度等。
按照規定,公辦普通高校有三種情況之一的,不得提交銀行貸款申請:申請銀行貸款后,貸款余額超過鎖定上年度貸款余額的;基本建設項目未獲有關部門審批,卻以該項目申請貸款的;申請貸款用于學校日常運行和人員經費支出的。
具體審批程序是:省屬公辦普通高校向省教育廳,市屬公辦普通高校向所在市教育局提交審批表等貸款申請資料。省、市教育行政部門在收到公辦普通高校申請貸款資料的10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批,簽署審批意見。經省、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同意后,公辦普通高校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簽訂貸款合同,并將貸款合同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各金融機構在公辦普通高校申請銀行貸款獲得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同意后,按照有關信貸政策,辦理銀行貸款手續,簽訂貸款合同。
未得到省、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同意,公辦普通高校不得向銀行申請貸款,各金融機構不得審批貸款。不符合審批要求而批準貸款或未經批準擅自辦理銀行貸款的,一經發現,將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的責任。
來源:大眾網-齊魯晚報 編輯: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