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牽引8歲女兒、任其自己橫穿馬路導致被車撞傷,目前余先生被海淀法院判決自擔20%的責任。
去年9月,余先生一家四口雨天外出,經過海淀區上地東路一路口時,余先生已走過路口,妻子懷抱兒子在后,8歲的女兒彬彬想追趕父親,便獨自跑著橫穿馬路,被剎車不及的李某撞傷。
經交警認定,李某駕車經過未設人行過街設施路段,未避讓行人致發生交通事故,應承擔全部事故責任。雙方協商賠償事宜無果后,余先生起訴要求李某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近7萬元。
庭審中,李某認為余先生夫婦經過多車地段時,未牽引女兒過馬路,未盡到足夠監護義務,放任年僅8歲的女兒獨自跑過馬路,也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余先生雖當庭承認該事實,但認為這并非事故主要原因,遂堅持由李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海淀法院經過審理認為,下雨天在多車路段,監護人理應盡到更多的注意義務。但年僅8歲的孩童在雨天獨自通過路口,其監護人在身旁卻未牽引,屬于處置不當,未履行應盡的監護義務,故應自擔部分責任,適當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余先生自擔20%的責任。(作者:林靖 汪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