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交管局關于在天津市行政轄區內限制黃標車通行的通告
天津北方網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天津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1號)的要求,為加強機動車污染防治,規范天津市機動車尾氣排放的監督管理,改善天津市環境空氣質量,經市政府批準,自2015年5月1日開始,在天津市行政轄區內限制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機動車(以下簡稱黃標車)通行。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道路限行時間及范圍
根據《天津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51號)規定,未取得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
取得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以及未按規定領取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黃標車,自2015年5月1日開始,全市行政轄區內全時段限行。
二、違反限行規定的查處
(一)自2015年5月1日開始,對天津市黃標車限行區域實施監控。
(二)黃標車違反規定駛入限行區域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條、第90條規定處200元罰款。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1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