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都市報訊(記者李娜通訊員范濱報道)醉酒狀態下超速駕駛輕型普通貨車的單某,在高速公路上追尾了一輛恰巧臨時出現故障停在路邊的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結果單某當場身亡。而在經過1個月的調查檢測鑒定后,11月11日,高速公路交警下達責任認定:輕型貨車司機單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重型半掛車司機趙某承擔次要責任。
時間回到10月5日21時40分許,正值“十一”大假期間,高等級公路交警支隊阜康大隊接到報案,“你大隊轄區發生一起尾隨相撞的交通事故,有人員傷亡。”
當日值班的副大隊長茹偉、二中隊中隊長范濱很快與民警趙磊一道,趕往位于吐烏大高等級公路西向東方向G216A602公里+79米處的事故現場,范濱發現新B號牌輕型普通貨車與新G號牌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發生尾隨相撞,半掛車停在路肩與行車道之間,而輕型普通貨車停在超車道與行車道之間,現場已被堵死。
在對事故現場進行勘查中,范濱發現輕型普通貨車車內駕駛員已經死亡,當他打開車門后,一股濃烈的酒味撲面而來,他懷疑死者有酒駕的嫌疑,并通過在車內找到的手機與死者愛人取得聯系,并告知其丈夫發生事故的消息。
原來,當日單某與親戚在家里喝酒后,只給親戚的孩子打了聲招呼就駕車出門了。而當親戚追出時,他已不見蹤影。雖然親戚打電話勸他不要開車,但還是沒能阻止這起悲劇的發生。經過技術鑒定,單某系超速行駛,根據酒精檢測報告顯示單某血液酒精濃度為每百毫升181毫克,屬于醉駕行為。
至此確定,死者酒后駕駛車輛超速行駛是該起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而臨時停靠的故障車輛尾部反光膜不符合國家標準、夜間車輛尾部反光標識不合格,則是本次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
11月11日,當范濱把事故責任認定書交給了雙方當事人時,單某妻子才誕下女兒沒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