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9日,廣西欽州市欽北區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依法判處欽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王某有期徒刑6年。以此案為切入點,欽州市檢察機關在欽州市醫藥衛生系統內深挖細查,共挖出28個案源,涉案人員28人,為國家挽回經濟損失200多萬元。這一個個腐敗案的偵破在欽州市醫療衛生系統產生了強烈的震動,藥店老板和市民一封封信寫到欽州市檢察機關,感嘆地說:“貪官被挖出來后,行業風氣好多了,藥品價格也降下來了!”
“這是一起典型的商業賄賂案件。”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郭永運代表在接受記者采訪時首先談到這起案件。他說,商業賄賂絕不是“中國經濟的特色”,但近年來我國卻成為這種“潛規則”盛行的重災區。商業賄賂現在幾乎無處不在:小到出租車拉客的“回報”、醫院中的藥品“回扣”,大到企業公司向政府官員行賄。
許多全國人大代表在審議政府工作報告時提出,治理商業賄賂要成為今年政府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重中之重,打擊商業賄賂要出利劍。
反商業賄賂被納入反腐敗體系
許多代表對今年年初舉行的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印象深刻。在這次會議上,反商業賄賂首度作為反腐敗的重要內容被提出,并被明確定為今年的工作重點。
此后不久的2月24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第四次廉政工作會議,治理商業賄賂成為今年政府反腐敗工作的重要內容。
向商業賄賂宣戰,并且以反腐敗的名義,這在新中國的歷史上還是第一次。
在此之前,一些法律界人士已注意到,在全國人大常委會2005年最后一次會議上,我國立法機關擬再次對刑法做出修正,修正案草案中包括對商業賄賂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新條款,將商業賄賂犯罪的主體擴大到公司、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相信這一草案不久將由我國的立法機關通過并實施。
“商業賄賂,是以獲得商業交易機會為目的,在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銷費、宣傳費、勞務費、報銷各種費用、提供境內外旅游等各種名義直接或間接給付或收受現金、實物和其他利益的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郭永運代表對此下了如上定義。
商業賄賂給經濟造成巨大危害
郭永運代表介紹,2004年至2005年廣西全區一共查處商業賄賂案件389件,涉案418人,其中廳級干部4人,縣處級干部48人,涉案金額5108萬元。主要發生領域是教育、醫療、衛生、金融等。
來自商務部的一些統計數字揭示了商業賄賂給經濟造成的巨大危害:在全國藥品行業,僅藥品回扣一項,每年就侵吞國家資產約7.72億元。在許多行業如醫療、電信、金融、建筑行業中,小到吃請,送紅包,大到贊助出國考察,商業賄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據國家工商局統計,最近5年內我國查處各類商業賄賂案件案值達52.8億元。
“商業賄賂影響社會公平,已經成為滋生貪污、受賄等經濟犯罪的溫床。不加大力度治理,將損害到正常的市場秩序。”貴州省監察廳副廳長武鴻麟代表認為。
郭永運代表也認為,商業賄賂,其本質就是賄賂,但是,由于它比較普遍地大量存在于各種商業活動之中,而且往往披著“正當”商業回報的外衣,具有一定程度的隱蔽性和欺騙性,對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原則和秩序具有極大的破壞性和危害性。因此,針對這一賄賂行為開展專項治理非常必要。在我國,已查處的領導干部受賄犯罪案件和重大經濟犯罪案件中,絕大多數都涉及到商業賄賂。商業賄賂雖然發生在經營者的交易活動中,但與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以權謀私有密切關系。商業賄賂是大量腐敗行為的一個現實載體,將反商業賄賂納入到反腐敗的框架當中,可以使反腐敗措施更有針對性和更為有效。
六大“重災區”成為反腐新戰場
工程建設、土地出讓、產權交易、醫藥購銷、政府采購以及資源開發和經銷等六大領域的商業賄賂行為,被確定為我國重點治理商業賄賂的對象。
中央紀委有關人士介紹,確定上述重點的主要目的,在于堅決遏制商業賄賂蔓延的勢頭,進一步規范市場秩序、企業行為和行政權力。治理的根本舉措還在于,加快建立防治商業賄賂的有效機制。
郭永運代表認為,治理商業賄賂,是一項涉及面廣、業務性和政策性很強的工作。首先要抓住重點領域,要著力解決公益性強、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重點領域的重點問題。
“反商業賄賂需要協同作戰”,廣西南寧市審計局經濟責任審計科副科長宋柳華代表提出,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反商業賄賂的基本權力在工商總局手中。該局在1996年制定的《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中,第一次對商業賄賂行為進行了較為系統的規定。事實上,市場交易過程出現的商業賄賂問題,不僅工商機關有權查處,相關的法律法規同時賦予其他一些行業監管部門執法的權力。這種政出多門、多頭執法的混亂狀況導致了不同部門在對查處商業賄賂的標準把握上存在分歧,執法尺度不一,“或爭或推”,加大了執法成本。
宋柳華代表提出,多頭監管的局面必須改變,這是反商業賄賂能夠建立長效機制的根本。從長遠來看,應制定統一的反商業賄賂法,將目前分散在各處的商業賄賂規定歸集梳理,并把反商業賄賂的權限賦予統一的機構。
甘肅省政協副主席邵克文代表也表示,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商業賄賂行為也在不斷翻新。為了進一步打擊商業賄賂,應加緊修改反不正當競爭法。目前實施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上個世紀80年代醞釀起草的,僅對商業賄賂行為作出一般性規定,必須根據新形勢加以修改完善。
“要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只要這種利誘行為以爭取交易為目的,且影響了其他競爭者開展質量、價格、服務等方面的公平競爭,就構成商業賄賂”,蘭州商學院公共管理學院政治經濟學教研室主任孫潔代表強調。
郭永運代表提出,司法機關要加強執法部門協作配合,形成打擊合力;要排除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堅持違法必糾;對行賄犯罪必須依法追究,商業賄賂的動機是謀取利益,但是損害的是老百姓的利益,在打擊力度上,應當把行賄和受賄同等對待;要提高執法隊伍水平,做到查處案件時又狠又準。另外,要抓住重點對象,商業賄賂雖然發生在生產經營者的交易活動中,但與一些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以權謀私密切相關,也就是說商業賄賂的受賄對象,往往是掌握著相關項目的審批權、許可權和物資采購權的政府部門的官員,因此,治理商業賄賂,必須高度重視對掌握相關權力的政府部門及其官員的監督制約,加大相關案件的查處力度。
“當前迫切需要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財政管理體制、金融監管體制等方面的改革,健全政府投資監管、國有資產監管等方面的制度。”宋柳華提出,要加快統一市場體系建設,打破壟斷、行政壁壘和地區封鎖。要進一步完善會計制度,堅決禁止和查處做假賬的行為,要加強票據管理,減少現金交易,加大反洗錢的力度,還要加強商業道德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總之,治理商業賄賂是一項系統工程和長期任務,短期內很難解決問題,整個“十一五”時期都必須抓住不放。
“相信隨著對商業賄賂的重拳出擊,我國的商務環境將越來越公正透明,商業賄賂行為會越來越少,”郭永運對此充滿信心。
來源:《法制日報》 記者 陳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