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作為支持現代社會運轉的關鍵產業,在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既需要開放,也需要保護。例如,美國對證券業和保險業的保護模式,在這兩個市場上,對外開放多集中在零售業務環節,如證券買賣,基金交易,保險推銷和代銷等領域。在這些領域中,美國不但不擔心國外的競爭,反而鼓勵外國企業參與競爭;而在更為重要的批發業務環節,如發行、承銷、承保這些領域,美國政府則以各種手段阻止外國企業進入,實現對國內市場的保護。在美國的銀行業,則呈現出相反的情形。銀行業的地位敏感特殊,保護的重點也有所不同。
美國對銀行業保護有:(1)依靠特別法案,從原則上對外國銀行做出限制。由權限極大的美聯儲牽頭,協調美國貨幣金融局OCC和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等其他機構,在特別法案的框架內制訂監管條例、實施細則和操作手冊,將法案具體化。(2)嚴格實行外鈔管制,為美國銀行業提供貨幣性保護,嚴格禁止外鈔在境內流通,嚴格限制境內銀行為客戶開設外鈔存款帳戶,同時也不鼓勵開設外匯存款帳戶,境內絕大多數銀行都不經營外匯業務,境內絕大多數銀行都不從事外幣兌換業務。
美國政府的外匯管制,不僅包括了大多數國家禁止外幣流通的一般性政策,更采取了許多國家并未實行的限制銀行經營大額外鈔,限制吸收外鈔存款等更為嚴厲的措施。與美國相比,我國政府在允許銀行經營外匯業務,吸收外鈔存款,提供外幣兌換等方面,反而比美國更為開放。美國政府通過外匯交易和外鈔交易區別對待的政策,對外幣現鈔嚴加管制,隔絕美國與國際金融市場在流通領域的原始聯系,實現對美國銀行業的貨幣性保護。1997年的亞洲金融危機和2001年底的阿根廷金融危機,都從反面證明了這一貨幣性保護政策對穩定本國銀行體系的重要作用和深遠意義。
正如中國有學者認為美國在保持金融市場對外高度開放的同時,又成功地對本國金融業提供了保護。保護本國市場和本國企業,是任何一個國家政府的責任。而如何即能遵守國際游戲規則,甚至成為這些規則的積極倡導者,運用各種方法,阻止或減弱因遵守這些規則對本國利益形成的威脅。
我國向WTO提供了金融市場全面開放的總體方案和時間表,在涉及到中國金融業開放的具體操作方面,還有一些政策回旋余地。有必要對某些金融領域提供保護,對外國金融企業進入中國市場的地位加以調整,實行存款強制保險制度等,總之,金融業的對外開放并不等于放棄保護。從西方推行開放式金融保護主義政策中,為我們保護自身利益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啟示。(作者:黃海峰
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