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環球在線消息:今年2月通過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訂案將于6月1日起施行。修訂案凸顯了更多的剛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是相關法律中最大的,因此被視為一部“重典”,也讓老百姓對其賦予了厚望。
昨日(12日),環境法學界著名專家、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法案室主任孫佑海接受本報記者的專訪,深度解析了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孫佑海還透露,《循環經濟法》也將于今年內出臺。
水環境質量納入領導政績考核
瀟湘晨報:常常有人說,要治污先治吏,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如何明確政府在治污中的責任呢?
孫佑海:今后,地方政府要對水環境承擔實實在在的責任,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在此方面做出了許多新規定。首先,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政府最重要的規劃——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而這個規劃是有項目和資金作保證的。其次,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要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今后,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實施情況以及當地的水環境質量如何,都要納入到對政府領導干部的政績考核中來。
水污染事故罰款額不再有上限
瀟湘晨報:“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一直是水污染治理的瓶頸,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在違法排污的處罰上有沒有新的舉措?
孫佑海: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在懲罰方面變化非常大,關于處罰條款有22條,比原來增加了一條,懲罰力度明顯加大。
處罰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地方政府的懲罰,地方政府如果沒有管理好本地的水環境,上級政府就要公布這個地區水環境狀況,對地方政府的負責人也有政績考核制度來管著他;另一方面,是對違法企業的處罰更加嚴格,包括罰款,限期治理、限產、限排、整頓直到關閉。
罰款方面的一個亮點是對于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罰款額不再有上限。現行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對水污染事故處罰的最高限額是100萬元人民幣。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則規定: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所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事故的,按照所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進行罰款。同時,對超標排放罰款數額也由國務院提請審議稿的“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修改為“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超標排放行為越嚴重,造成的損失越大,受罰就越多,上不封頂了。
瀟湘晨報:新法在地方水污染排放標準上面有沒有進行明確?
孫佑海: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這就明確了違法行為的界限,超標排污即是違法,是對1996年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的重大突破。
從法律上保證讓群眾喝上干凈水
瀟湘晨報:水污染防治法對于保障人民群眾飲用水安全上作了什么規定?
孫佑海: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其中一個亮點就是加強了對飲用水的保護,首先將“保障飲用水安全”作為立法目的之一,此外這個法律專門設立了一個新章,把“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作為專章進行規定。
新法完善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級管理制度。規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再有,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實行嚴格管理。規定: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建設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建設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要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舉證責任倒置突破賠償瓶頸
瀟湘晨報:以往我們遇到到許多環境污染索賠案件,因為重重原因,受害者很難打贏官司得到賠償,新法在這些方面會不會有什么突破?
孫佑海:在一般民事訴訟中,要求誰主張,誰舉證。但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老百姓常常面臨著舉證難的困難,因此,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確立了“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法律規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排污方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由排污企業就免責事由自己來舉證,這是一個重大的突破。
《循環經濟法》年內有望出臺
瀟湘晨報:我們一直提倡加強循環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另一部大家關心的法律《循環經濟法》什么時候可以出臺?
孫佑海:黨中央,全國人大對制定《循環經濟法》非常重視。2005年3月,胡錦濤總書記就代表黨中央提出,要制定《循環經濟法》,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循環經濟法》列入立法計劃,并責成全國人大環資委來起草,我是具體從事《循環經濟法》的起草工作。2007年8月,《循環經濟法》草案已經提請了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初審之后,這個法規已經列為2008年的立法計劃,我們爭取在今年4月或者6月提交進行二審,爭取今年能夠出臺。(來源:瀟湘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