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在線消息:據臺媒報道,臺灣新修正的“刑法”后天實施后,可能使陳水扁女婿趙建銘在被偵辦的收受藥商回扣案中變成無罪。
據報道,臺灣新修正的“刑法”是在2005年2月2日修正公布的,于今年7月1日正式上路。相關“修法”內容雖讓犯罪的代價更大,但“國營事業”、“公營銀行”及“公立”醫院的人員卻反而受益。因為,新“刑法”認為這些人員與“公權力”的執行無關,將他們排除在“公務員”之外,不再適用“刑法”貪污及瀆職罪的規定。
以趙建銘為例,他擔任臺大醫院醫師,如果他收受藥商回扣,依現行“刑法”會被依貪污罪論處,但“新法”實施后,若他的行為和采購等職務無關,不產生對價關系,單純的收受回扣或收病患紅包,并不構成犯罪要件。
報道也指出,這樣的“修法”并非鼓勵醫師去收受紅包或回扣,因為醫師收受紅包仍違反醫事倫理,會被各界譴責,也可能會被醫院予以行政懲處。
據了解,臺當局“法務部”當初“修法”的共識是,私立醫院醫師收受紅包沒有“觸法”,“公立”醫院醫師則會被科以貪污刑責;另外,像私人銀行的行員若有“不法”侵占客戶金錢的行為,觸犯的是刑責較輕的侵占或背信罪,“公立”銀行行員同樣行為則觸犯貪污罪。侵害的“法益”相同,刑責卻有天壤之別,也曾經引發不平的爭議。
報道說,因新修正的“公務員”定義類型有三種,也不能一概而定,而是依具體個案。例如“公立”醫院醫師如受“衛生署”委托執行與“公權力”有關的職務,則其收受賄賂就有貪污的適用;或醫師收藥商回扣,卻執行采購業務,與收回扣有對價關系,還是構成貪污瀆職罪責。
依臺灣現行“行法”規定,“公營”事業人員“違法”放貸、“違法”采購等行為,會被依收賄或圖利等貪污罪判5年以上的重刑;新制施行改以背信罪論處,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差很多。(來源:中國臺灣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