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北京1月9日電(記者 張少虎) 今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會上,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了《規定》出臺背景。
孫軍工表示,近年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已經成為全國法院民事審判工作中社會關注度較高、涉及范圍較廣的案件類型。據不完全統計,2010年-2012年,全國法院受理的食品、藥品民事糾紛案件共計13216件,占各類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的6%。其中2010年受理4080件;2011年受理4513件,同比上升9.59%;2012年受理4623件,同比上升2.44%。食品、藥品民事糾紛案件所涉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危害嚴重,直接影響民生和社會穩定。
孫軍工說,“國以民為本,民以食為天。”食品、藥品安全事關民生,既是當前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也是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近年來,制售假冒偽劣食品、藥品的活動十分猖獗,涉及“毒奶粉”、“瘦肉精”、“假肉食”、“地溝油”、“蘇丹紅”、“毒大米”、“毒生姜”、“毒膠囊”、“塑化劑酒”等食品、藥品安全事件不斷發生,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假藥劣藥的“黑工廠”、“黑作坊”、“黑窩點”屢禁不止,虛假食品、藥品廣告十分常見,以普通食品甚至農藥殘留超標食品冒充綠色食品、無公害食品、有機食品的現象比比皆是。這些行為給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帶來嚴重危害,可能同時引發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廣大消費者通過民事訴訟依法維權越來越多,加大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的任務日趨艱巨繁重。
由于食品、藥品糾紛往往涉及人身損害賠償,不僅會產生違約責任,而且還會產生侵權責任,案件受到合同法、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的調整,辦案中遇到的程序和實體問題較為復雜。例如,在程序上,消費者維權是否需要行政前置程序;消費者是否可以同時起訴生產者和銷售者;知假買假者是不是消費者;侵權訴訟中如何分配舉證責任;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如何處理等等。在實體上,贈品不合格能否索賠;消費者請求價款十倍賠償是否要以造成人身損害為前提,是否適用違約之訴;代言虛假廣告承擔何種責任;網絡消費時遭受損失網絡交易平臺如何擔責;認定食品是否合格的標準如何掌握;如何認定“霸王條款”等等。由于對相關法律條文的理解不同,一些案件的處理存在裁判尺度不統一的情況,迫切需要通過制定司法解釋加以規范。最高人民法院在認真總結審判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經過反復調研論證和廣泛征求意見,制定出臺了本《規定》。
據悉,《規定》將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